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補字第69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699號

原告速優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紹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暉駿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有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財產權訴訟,起訴時若無客觀交易價額,應審核當事人因該請求所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準。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下稱系爭車輛)予原告。則依前揭說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應認以系爭車輛之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提出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致本院無法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上述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系爭車輛現今之價值,包括但不限於汽車買賣契約、汽車貸款或汽車鑑定報告等,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俾供核定裁判費。倘原告逾期未查報,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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