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249號原告 黃文隆 被告 黃文彬
黃文勇 黃美雲 黃美嬌 黃文泉 黃源億 以上當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9年3月18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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