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調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吳忠旭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兩造共有
坐落於嘉義縣○○鎮○○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7,813元(計算式:
系爭土地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3,000元/㎡×總面積197.09
㎡×原告權利範圍1分之12=213,51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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