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4號聲請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育駿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育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育駿因竊盜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查受刑人陳育駿前因加重竊盜、搶奪、竊盜等案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65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1年6月、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而於民國97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723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3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1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4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2302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