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 張坤和 住臺東縣○○里鄉○○村0鄰○○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具狀聲請法官迴避,依同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家寬
法官蔡易廷法官張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