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41號原告 陳式武
一、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 賴守仁賴凃美麗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賴守仁、賴凃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6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書記官鄭瓊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