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42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毒偵緝字第428號被告蔡宗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吸食器2組等物,經鑑驗結果均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違禁物,且毒品附著於吸食器難以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附表編號1之編號A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附表編號2所示粉紅色瓶蓋之吸食器1組,因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量微無法秤重),無法與其析離,其聲請一併沒收銷燬,亦屬有據,故本件如附表編號1、2所示等物聲請部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至其聲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編號B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白色瓶蓋吸食器1組等物,雖經檢驗內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然查此等物品均與本件被告蔡宗儒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無涉。是聲請意旨以上開等扣押物均為違禁物為由,聲請依上揭規定裁定宣告沒收銷燬,於法尚有未合,為無理由,應均另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所含毒品成分、數量備註1白色或透明晶體(編號A)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1.0958公克(驗餘淨重1.0931公克)被告蔡宗儒銀色行李箱上查獲,被告警詢、偵訊供稱係其所有2吸食器(粉紅色瓶蓋)1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量微無法秤重)旅館垃圾桶查獲,被告蔡宗儒警詢供稱係其所有3白色或透明晶體(編號B)1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淨重0.1413公克(驗餘淨重0.1391公克)同案查獲被告 邱俊溢 口袋內查獲,邱俊溢警詢供稱係其所有4吸食器(白色瓶蓋)1組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量微無法秤重)旅館垃圾桶查獲,被告蔡宗儒、邱俊溢警詢指稱係同案查獲被告 陳平 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