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3號原告 邱惠敏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 律師被告 邱妙英
邱鈴紘 邱泰晰 邱苡 瑱上三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9月11日上午10時35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09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邱妙英未於該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未經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同時終結,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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