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黃麗娜 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榮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榮忠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謄本。( 台端 民國110年6月18日提出謄本,他項權利部權利人為黃**。謄本請務必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0年6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