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小字第23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小字第2328號

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被告 陳秋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997元,及其中新臺幣3萬9513元自民國113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