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全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全聲字第147號聲請人博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俞瑞 代理人 李立普 律師代理人 張維倩 律師相對人尚傑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鄭雪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法院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下同)100年2月9日以100年度全字第225號准予假扣押。惟相對人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業經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等訴訟(即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40號),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並調閱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40號、100年度全字第225號卷宗核閱無訛。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相對人既已起訴,即無再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理。是本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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