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286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姚鑫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姚鑫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姚鑫國(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從而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之總和。而本院考量被告所為犯行,犯罪罪名、行為時間及犯罪手法等情,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凱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鄭伊芸┌────────────────────────────────────────┐│附表:│├──┬─────┬───────┬───────┬────┬────┬─────┤│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備註│├──┼─────┼───────┼───────┼────┼────┼─────┤│1│販賣第二級│有期徒刑1年10│臺中地院107年│107年6│107年12││││毒品│月。│度訴字第423號│月12日。│月19日。││││││。││││├──┼─────┼───────┼───────┼────┼────┤││2│三人以上共│有期徒刑9月。│本院108年度審│108年7│108年8││││同犯詐欺取││訴字第65號。│月9日。│月5日。││││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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