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義烜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關於「附表1、2、7、8、9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附表3、4、6、1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2、7、8、9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附表編號3、4、6、10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錯誤,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郭淑琪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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