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吳家全 債務人藍 梅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吳家全於就讀國立澎湖技術學院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 藍梅雪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而在職專班應自學業完成後之翌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之就學貸款借據一紙,借款金額共90,430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98年12月12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99年1月12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9年8月12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63,686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72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家全、藍│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45471│梅雪│月12日起││六一│││元│││││├──┼───┼─────┼──────┼──────┼───────┤│2│新臺幣│吳家全、藍│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18215│梅雪│月12日起││六一│││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吳家全、藍│自民國99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5471│梅雪│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吳家全、藍│自民國99年9│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8215│梅雪│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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