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告MARILAOLAARNIEYU(由歐)

MAGSINOANALYNSARMIENTO( 安娜理

OLAVIDESMARILOUBURLAT( 瑪芮露

TULINGINROBELYNMALABAT( 蘿比琳

MARAGRAGMARLEENTAN( 瑪倫

BALMESLIEZELRAYOS( 洛幽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GALANGNELSAAQUINO( 奈莎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51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應與AGOJAPRINCESSNADRES( 絲娜 )、SALUNGAFLORIZELDIZON連帶給付如附表1所示原告各如附表1「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以刑事案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如非刑事案被告,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自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12號AGOJAPRINCESSNADRES(絲娜)違反銀行法案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本院判決所認之犯罪事實,均認定AGOJAPRINCESSNADRES(絲娜)(已與原告等6人調解成立)與SALUNGAFLORIZELDIZON(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等2人就本件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則依刑事案犯罪事實所載,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對於原告等6人並無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犯罪行為,參諸上開說明,原告等6人對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因之,原告等6人對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威龍

         法官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1:原告等6人請求損害賠償明細表

編號

原告姓名

應賠償金額(新臺幣)

1

MARILAOLAARNIEYU(由歐)

41,130

2

MAGSINOANALYNSARMIENTO(安娜理)

24,200

3

OLAVIDESMARILOUBURLAT(瑪芮露)

42,778

4

TULINGINROBELYNMALABAT(蘿比琳)

80,150

5

MARAGRAGMARLEENTAN(瑪倫)

23,300

6

BALMESLIEZELRAYOS(洛幽斯)

3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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