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告MARILAOLAARNIEYU(由歐)
MAGSINOANALYNSARMIENTO( 安娜理 )
OLAVIDESMARILOUBURLAT( 瑪芮露 )
TULINGINROBELYNMALABAT( 蘿比琳 )
MARAGRAGMARLEENTAN( 瑪倫 )
BALMESLIEZELRAYOS( 洛幽斯 )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捷歆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GALANGNELSAAQUINO( 奈莎 )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51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⒈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應與AGOJAPRINCESSNADRES( 絲娜 )、SALUNGAFLORIZELDIZON連帶給付如附表1所示原告各如附表1「應賠償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㈢證據: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引用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上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應以刑事案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為限。如非刑事案被告,亦非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自不得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查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12號AGOJAPRINCESSNADRES(絲娜)違反銀行法案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本院判決所認之犯罪事實,均認定AGOJAPRINCESSNADRES(絲娜)(已與原告等6人調解成立)與SALUNGAFLORIZELDIZON(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等2人就本件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則依刑事案犯罪事實所載,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對於原告等6人並無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之犯罪行為,參諸上開說明,原告等6人對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因之,原告等6人對被告GALANGNELSAAQUINO(奈莎)本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威龍
法官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1:原告等6人請求損害賠償明細表
編號
原告姓名
應賠償金額(新臺幣)
1
MARILAOLAARNIEYU(由歐)
41,130
2
MAGSINOANALYNSARMIENTO(安娜理)
24,200
3
OLAVIDESMARILOUBURLAT(瑪芮露)
42,778
4
TULINGINROBELYNMALABAT(蘿比琳)
80,150
5
MARAGRAGMARLEENTAN(瑪倫)
23,300
6
BALMESLIEZELRAYOS(洛幽斯)
30,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