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被告 蔣幸娥
蔣霖慶 蔣侃蓉 蔣東恩蔣幸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2關於「頂合段」之記載,應更正為「頂和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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