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702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姬美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姬美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林姬美業已遷出國外,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自無法於國內合法送達。是依首揭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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