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8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80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應梅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麗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劉碧霞 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陳明 具體利率為何。
(三)陳明是否要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