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3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339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吳建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 伍佰 壹拾元,及其中肆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一個月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逾期二個月收取 陸佰 元之違約金、逾期三個月收取柒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