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邱麗珠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邱麗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張邱麗珠前犯詐欺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3年2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邱麗珠業於民國
103年3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4年
4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徐美麗法官李代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日
書記官蘇恒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