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53號原告 許美蕙 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