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41號公訴人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男36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4年7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仁勇
法官黃義成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吳明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