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凃尚言 即凃尚言皮膚科診所
被上訴人 王櫻琇
上列當事人間因112年度勞訴字第120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係全部提起上訴,其中因財產權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5,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264元;另關於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764元(計算式:42,264元+6,750元+6,750元=55,76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勞動法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