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 游本典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67字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游本典│台灣銀行蘇澳分行│空白│105年11月30日│44,634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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