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易字第11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黃日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74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日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該項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日皇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被告自行出具保證金後,為檢察官釋放。現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未拘獲,顯已逃匿,此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
4年7月30日苗檢珍律104助237字第17030號函、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104年8月25日份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具保人即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1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蔡榮澤法官呂如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