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4號聲請人苗栗縣獅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池武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世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貳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苗栗市○○段○○○○號、苗栗市○○段○○○○○○○號暨苗栗市○○段○○○○○號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請提出相對人吳世宏及債務人 劉彥祥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銘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