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簡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24號原告 鄭崇文 律師即被繼承人 潘雅惠 之遺產管理人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複代理人 吳嘉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被告應將登記於被繼承人潘雅惠名下附表編號3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至被告下」應更正為「被告應將登記於被繼承人潘雅惠名下附表編號3所示之土地移轉登記至被告名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李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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