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9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丁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0年度執聲字第3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予因犯詐欺之貳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丁予因犯詐欺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2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受刑人丁予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10.09-98.10.14│98.10.19-98.10.23│├───────────┼───────────┼───────────┤│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800號│99年度偵字第8016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347號│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8號││實├─────────┼───────────┼───────────┤│審│判決日期│99.5.21│99.11.10│├─┼─────────┼───────────┼───────────┤│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347號│99年度中簡上字第63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6.25│99.11.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台中地檢│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8099號│100年度執字第1707號│││(執行中)│(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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