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0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40624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各張票據利息起算日。
㈡提出據以聲請影印清晰之支票退票理由單5紙(因票號AFH
0000000、AFH0000000、AFH0000000、AFH0000000、AFH0000000退票理由單影印不清晰)㈢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書記官簡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