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4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О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P○○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扣案之0000000000號電話貼紙伍張、摩托羅拉牌話機壹支、鳥網二十六台丈均沒收。
事實
一、P○○與辛○○(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另行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中旬起至十月間止,由P○○先在台中縣、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嘉義縣山區架設鴿網攔截不詳姓名之人飼養之賽鴿,再由P○○前往山區捕捉攔截於網內之賽鴿之方式,竊取他人飼養之賽鴿,得手後,再由P○○與辛○○分別以電話,連續向鴿主恫嚇稱:賽鴿在我們手中,須將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元不等之金額匯入以人頭申請之 蘇梅珍 之第一銀行帳戶或 江清蘭 之郵局帳戶內等語,致使鴿主心生畏懼,依約付款,由辛○○持提款卡提領現金分贓後,始將賽鴿釋放,合計得款約六萬元。
二、嗣P○○與辛○○因理念不合而分開,P○○遂承前犯意,轉而與T○○(另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七五號判決確定)合作,兩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止,先後由P○○以前揭架設之鴿網攔截M○○等五十人(詳如附表)飼養之賽鴿,再由P○○與T○○前往山區捕捉攔截於網內之賽鴿之方式竊取M○○等五十人所有之賽鴿,得手後,P○○與T○○分別以○九二二─三七四五四九或○九五二─○七六一六四等電話,撥打賽鴿腳環所記載之M○○等五十名鴿主電話,連續向前開鴿主恫嚇稱:若不依指示將所指定之現款,匯入以人頭申請之江清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者,即不返還賽鴿,並將賽鴿殺掉等語,致M○○等五十人均心生畏懼,除宙○○未依指示匯入款項外,餘M○○等四十九人則分別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錢,合計二十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五元,匯入江清蘭前開郵局帳戶內,待P○○與T○○取得金錢後,始將鴿主之賽鴿釋放,宙○○則因未依指示匯款,P○○與T○○二人始未得逞,並因而未將宙○○所有之賽鴿釋回。嗣於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十四時許,經警持搜索票至T○○位於南投縣○○鎮○○里○○路民富巷三十二弄二十一之五號住處搜索,查獲0九二二─三七四五四九號電話之貼紙五張、P○○所有供與鴿主聯絡之摩托羅拉話機一支,始循線查獲,嗣由警員借提T○○至南投縣松柏嶺山區架設鳥網處取下二十六台丈鳥網查扣在案。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台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P○○固對於其與辛○○、T○○於右揭時、地,竊取捕獲之賽鴿,及分別由伊與辛○○、T○○撥打電話予賽鴿鴿主,要求匯款,並收到鴿主所匯款項之事實,坦白承認,惟矢口否認有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這件事並不是我主導的,我先與辛○○做,但時間很短,後來才又與T○○做,但我很早就想退出。我有打電話給鴿主,但打電話時,並沒有出言恐嚇,這是鴿主與網鴿者之間的一種默契,因為金額不是很高,他們大多會匯款。我只有架設鴿網在松柏嶺山區,並沒有在嘉義、台中縣等地。」云云。惟查: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我和辛○○一起架設鴿網、取鴿
子、打電話、領錢。」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審理筆錄)。另共同被告辛○○於偵查中陳稱:「是由P○○架設鳥網的,我不知道他將鳥網架設在何處。不知道被害人是誰,是由P○○聯絡被害人並向其恐嚇,我只負責拿提款卡到銀行領錢,然後P○○再分一半或三分之一的錢給我。到目前我共獲得
三、四萬元左右。」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八六號卷第二一至二三頁)。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我確實與P○○共同攔截賽鴿並向鴿主恐嚇取財,期間約二個星期左右。該期間所使用的帳戶為江清蘭及蘇梅珍二個帳戶,其中叫被害人交付財物的電話大部分都是P○○打的。」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審理筆錄)。核被告與同案被告辛○○二人所述事實大致相符,被告前開自白堪信為真實。又同案被告辛○○陳稱其分得一半或三分之一之贓款,所得共約三、四萬元,依罪證有疑,利於被當之原則,應認定為共同被告辛○○分得一半款項,所得為三萬元,最有利於被告,即其二人犯罪所得共六萬元,起訴書誤載為三、四萬元,應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業據被告T○○在警訊、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被告及T○○於竊得被害人M○○等之鴿子後,在打給被害人之電話中均以如不依指示將款項匯入,將殺掉鴿子等語恐嚇被害人,致被害人因害怕鴿子被殺掉而依指示匯款(除被害人宙○○未依指示匯款外)一節,亦據被害人M○○等人在警訊中指證在卷。另被害人等均明白指稱鴿子被網獲之地點詳如附表所示被害地點,其中除南投縣外尚有台中縣、彰化縣、雲林縣及嘉義縣山區,有被害人等之前開警訊筆錄可證。此外,另有被害人依被告及T○○指示,匯款至以江清蘭名義設於郵局之前開帳戶之匯款單二十四紙、被告所有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一份附卷可稽,復有在T○○住處查扣之上開0000000000號電話貼紙五張、被告所有之摩托羅拉牌號機一支,及經員警借提T○○至南投縣松柏嶺山區架設鳥網處取出二十六台丈鳥網扣案可稽。
(三)綜右事證,足證被告前開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被告右揭犯行事證明確,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P○○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恐嚇取財未遂罪(被害人宙○○部分)。被告P○○與辛○○及T○○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竊盜及恐嚇取財既、未遂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恐嚇取財部分論以連續恐嚇取財既遂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恐嚇取財罪論處。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錢,竟以架設大型鴿網捕捉賽鴿進而向鴿主恐嚇取得贖款方式賺取金錢,犯罪期間長達數月,被害人人數眾多,恐嚇取財所得之金額不少,但犯罪後坦承大部分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0000-000000號電話貼紙五張、摩托羅拉牌話機一支及鳥網二十六台丈均為被告所有,且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T○○供明在卷,均應予宣告沒收。
三、末查公訴人雖具體求刑,請求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惟本院酌前揭各項情狀,認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十月,已足收警惕之效,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晴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黃堯讚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被害人│被害時間│被害金額(新台幣)及地點│├──────┼──────────┼────────────────┤│M○○│91‧1‧2│1001元,南投縣名間鄉山區│├──────┼──────────┼────────────────┤│S○○│90‧12‧26│1804元,台中縣草屯鎮山區│├──────┼──────────┼────────────────┤│己○○│91‧1‧2│2002元,同右│├──────┼──────────┼────────────────┤│巳○○│91‧1‧4│1710元,南投縣山區│├──────┼──────────┼────────────────┤│丑○○│90‧12‧25│2000元,同右│├──────┼──────────┼────────────────┤│宇○○│91‧1‧14│6000元,草屯鎮山區│├──────┼──────────┼────────────────┤│甲○○│91‧1月初│10500元,雲林縣山區│├──────┼──────────┼────────────────┤│D○○│90‧12‧28│4000元,草屯鎮山區│├──────┼──────────┼────────────────┤│羅星東│90‧11‧12│2500元,彰化縣二水鎮山區│├──────┼──────────┼────────────────┤│E○○│90‧11‧11│2000元,草屯鎮山區│├──────┼──────────┼────────────────┤│天○○│90‧11‧13│9000元,彰化縣二水山區│├──────┼──────────┼────────────────┤│F○○│90‧12‧26│14000元,草屯山區│├──────┼──────────┼────────────────┤│乙○○│91‧1‧4│4500元,名間鄉山區│├──────┼──────────┼────────────────┤│H○○│91‧1‧2│3200元,雲林縣斗六│├──────┼──────────┼────────────────┤│V○○│90‧11‧12│3000元,二水山區│├──────┼──────────┼────────────────┤│午○○│91‧1‧2│4000元,南投市北山庄山區│├──────┼──────────┼────────────────┤│Q○○│90‧11‧12│2000元,二水山區│├──────┼──────────┼────────────────┤│K○○│90‧11月中│2500元,南投市附近山區│├──────┼──────────┼────────────────┤│宙○○│90‧12‧27│0元(勒索三千元未遂)│├──────┼──────────┼────────────────┤│I○○│90‧12‧5│1000元,彰化縣八卦山區│├──────┼──────────┼────────────────┤│丙○○│91‧1‧4│1700元,雲林山區│├──────┼──────────┼────────────────┤│ 廖舜恩 │91‧1‧11│9000元,南投山區│├──────┼──────────┼────────────────┤│B○○│90‧12‧26│5010元,草屯山區│├──────┼──────────┼────────────────┤│未○○│91‧1‧2│3600元,名間鄉赤水山區│├──────┼──────────┼────────────────┤│戊○○│91‧1‧3│3608元,草屯山區│├──────┼──────────┼────────────────┤│N○○│91‧1‧2│1500元,名間山區│├──────┼──────────┼────────────────┤│O○○│90‧12‧26│2500元,草屯山區│├──────┼──────────┼────────────────┤│卯○○│90‧12‧2│1700元,名間山區│├──────┼──────────┼────────────────┤│U○○│90‧12‧28│8000元,草屯山區│├──────┼──────────┼────────────────┤│亥○○│90‧12‧7│2000元,雲林山區│├──────┼──────────┼────────────────┤│G○○│91‧1‧18│1810元,嘉義縣山區│├──────┼──────────┼────────────────┤│寅○○│91‧1‧2│3200元,彰化縣二水鄉山區│├──────┼──────────┼────────────────┤│玄○○│91‧1‧7│3008元,彰化縣芬園鄉山區│├──────┼──────────┼────────────────┤│黃○○│90‧11‧12│7010元,彰化縣二水鄉山區│├──────┼──────────┼────────────────┤│R○○│90‧11‧21│6000元,南投縣山區│├──────┼──────────┼────────────────┤│C○○│90‧11‧27│5500元,南投縣山區│├──────┼──────────┼────────────────┤│丁○○│90‧12‧5││││90‧12‧31│12814元,雲林縣山區│││91‧1‧4││││91‧1‧14││├──────┼──────────┼────────────────┤│子○○│91‧1‧2│4505元,雲林縣山區│├──────┼──────────┼────────────────┤│ 蔡宗禮 │91‧2‧7│1500元,南投縣山區│├──────┼──────────┼────────────────┤│辰○○│91‧1‧13│1800元,台中縣山區│├──────┼──────────┼────────────────┤│申○○│90‧12‧12│1500元,實施高雄外訓時不詳││││地點│├──────┼──────────┼────────────────┤│地○○│91‧1‧2│1507元,台中縣山區│├──────┼──────────┼────────────────┤│戌○○│91‧1‧15│2005元,南投縣山區│├──────┼──────────┼────────────────┤│庚○○│91‧1‧13│6000元,南投縣山區│├──────┼──────────┼────────────────┤│壬○○│90‧12‧14│10002元(6000元、2001元│││90.12.27│2001元)│││90.12.31│出海飛訓時不詳地點│├──────┼──────────┼────────────────┤│L○○│90‧12‧26│8819元(3510元、1801元│││90‧12‧28│1705元、1803元)│││90‧12‧31│雲林山區│││91‧01‧03││├──────┼──────────┼────────────────┤│A○○│91‧1‧1│3600元,南部飛訓時不詳地點│├──────┼──────────┼────────────────┤│酉○○│90‧12‧4│9000元,鹿谷鄉山區│├──────┼──────────┼────────────────┤│癸○○│91‧1‧4│8610元(1800元、1800元、5010元)│││91‧1‧13│南投縣山區│├──────┼──────────┼────────────────┤│J○○│91‧1‧14│2000元,雲林山區│├──────┴──────────┴────────────────┤│合計:新臺幣二十一萬五千五百二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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