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貳佰肆拾貳伍仟捌佰伍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佰肆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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