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玉瓶 被告 吳文源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就被訴傷害部分,業經本院為有罪判決,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方百正
法官郭任昇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書記官呂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