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甲○○
2樓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246號請求返還所有物,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4,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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