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楨森
法官蔡仁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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