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易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琨賢
李忠榮李妤芹李洊瑄00000000000(年籍資料詳卷存代號對照表)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5484號、107年度偵字第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李忠榮經檢察官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乘機性騷擾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被告李妤芹、李洊瑄、陳琨賢、代號00000000000號(年籍資料詳卷存代號對照表,下稱甲女)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提起公訴;分別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2項規定及刑法第287條前段,均係屬告訴乃論之罪,惟告訴人李忠榮、李妤芹、李洊瑄、陳琨賢、甲女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明撤回刑事告訴狀5紙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