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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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呈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6,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楊慧萍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1330 號裁定(111.09.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苗司簡調 字第 6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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