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上易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易字第506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佳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517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核其刑事聲明上訴狀係勾選「僅先聲明上訴,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而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之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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