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213號

原告 劉鄧淑月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 律師

被告黃 陳碧珠 (即 黃秀雄 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0樓

黃祥源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0樓

黃慧娟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0樓

黃子庭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路○段00號0樓

黃慧菁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0鄰○○路000巷0弄00號0樓

黃柏欽 (即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里0鄰○○街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 黃陳碧珠 、黃祥源、黃慧娟、黃子庭、黃慧菁、黃柏欽

為被告黃秀雄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秀雄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黃陳碧珠、黃祥源、黃慧娟、黃子庭、黃慧菁、黃柏欽等人,此有卷附除戶戶籍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為憑。茲因上開繼承人經本院告知後,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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