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013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蔣靜萍
被告 黃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3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錢燕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方式
期間(民國)
週年利率
1
59,322元
97年8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2
28,054元
97年8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9.71%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