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24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判決(92年度偵字第7674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士簡字第1078號),本院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未經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授權,意圖營利,於民國92年6月19日,在北縣○○鎮○○街○○號,以每片新台幣(下同)20元之代價,出租群體工作室享有著作權之「玉女添丁」、「男歌女唱」、「新紮師妹」等VCD予不特定人。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1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華特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2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於94年5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致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梅英
法官劉秉鑫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曾韻蒔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