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0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0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全盟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哲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貳萬叁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五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七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