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日軒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日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吳日軒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8月、10月、5月確定,經定刑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於民國104年8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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