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盛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盛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盛炫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於民國97年7月7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6年12月間因持有具殺傷力槍枝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7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於97年1月21日確定;⑵又於98年3月間,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0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並於98年4月27日確定;⑶又於98年7月間因加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
76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98年7月27日確定;上開⑴⑵⑶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8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確定;受刑人於97年7月
7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
2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9月15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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