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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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訴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訴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71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有關被告乙○○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如起訴書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部分,起訴書及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以被告已與其成立民事調解為由,於本院95年11月1日準備程序中當庭撤回此部分之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此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過失致死及酒醉駕車部分俟其到案後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柯顯卿法官林勝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9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