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5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5460號債權人力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德明 債務人馬尼MULAMANNYPINOON債務人 雷蒙 MATIASREYMONDBERMUDO債務人 安卓 GRANAALEXANDERAZURES債務人度路DAYAOTEODULOVALENTINO債務人 喬馬 MEMANJOEMARTURINGAN債務人 三妙 BAGOSSAMUELDURAN債務人 麥克 RIVERAMITZJOHNCARLCANLAS債務人 羅伊 SORIANOLLOYDOLMINASAN債務人 艾文 SISONERWINDELOSSANTOS債務人 諾門 FERROLINONORMANMACUA債務人 芙莉 CUNTAPAYLOVELYDIWATA
一、債務人馬尼MULAMANNYPINOON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雷蒙MATIASREYMONDBERMUDO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安卓GRANAALEXANDERAZURES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玖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度路DAYAOTEODULOVALENTINO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柒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喬馬MEMANJOEMARTURINGAN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三妙BAGOSSAMUELDURAN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陸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麥克RIVERAMITZJOHNCARLCANLAS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叁佰壹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羅伊SORIANOLLOYDOLMINASAN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艾文SISONERWINDELOSSANTOS應向債權人給付肆仟零貳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諾門FERROLINONORMANMACUA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芙莉CUNTAPAYLOVELYDIWATA應向債權人給付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十三、如債務人未於第十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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