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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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635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聲請狀債務人周傑身分證號是否為誤載。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曜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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