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司財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財管字第13號聲請人 吳金源 權利關係人 林伸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井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林伸全律師為被繼承人黃井(男,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號)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黃井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黃井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柒個月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黃井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黃井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井(男,民國前00年0月0日生,原住南投縣南投市○○路○○○號)業於五十六年十二月四日死亡,與聲請人之父 黃廷邦 同為坐落彰化縣○○鄉縣○段○○○○號土地之共有人,因聲請人已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五日與第三人訂立土地買賣契約書,出賣黃廷邦所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之應有部分十八分之一,聲請人欲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知其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發現被繼承人死亡,無繼承人繼承,是其繼承人處於有無不明之狀態,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遺產無人管理,為能合法為優先承買之通知,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買賣契約書、支票、繼承系統表、日據時期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籍圖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維基百科網路查詢芬園鄉資料、日據時期住所番地與現行行政區域對照謄本、土地共有人名簿等件為證,自堪信為真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據以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按選任遺產管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查聲請人請求選任林伸全律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業獲林伸全律師之同意,有其出具之同意書及律師證書各一份在卷足稽,本院審酌林伸全律師具有處理法律事務之專業背景,因認由林伸全律師擔任被繼承人黃井之遺產管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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