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秀 葉住 ○○市○○區○○街00號送達代收人 鍾瑞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方大陣 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