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82號
法定代理人 蔡春票
訴訟代理人 鄭純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不慎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中華郵政永康郵局郵務人員派送郵件過程中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2月24日在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有其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網頁1紙為證,並經本院核閱上述公示催告卷宗確認無訛。系爭支票之申報權利期間現已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展佑光學模具有限公司
張永昌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東分行
富比特塑膠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1月5日
54,876元
BF5063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