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81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優美第二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枝梅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黃枝梅戶籍地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因前次提出之存證信函無法判斷是否已經相對人或其家屬簽收)。

中華民國114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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